吴明锋,男,汉族,1965年8月11日出生,法学专 业大学本科学历,中共党员。1988年参加律师资格考试,取得律师资格证书。1986年7月至1989年6月在某中学从事教师工作。1989年7月至1997年底从事司法行政工作,1991年6月至1997年底从事兼职律师工作。1998年1月至2001年12月底在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。2001年初辞去公务员身份组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。从2002年7月至今在山东创纪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,山东创纪律师事务所原始合伙人之一,泰安市律师协会第三届律师协会理事。2009年度、2001年度被评为泰安市司法行政系统优 秀律师。
该律师牢固树立了“忠于事实,忠于法律,忠于当事人”的宗旨,从事律师工作20余年,处理案件数百起,许多大案、要案被山东电视台及省内外许多报刊报道,积累了丰富的诉讼、非诉讼及预防经验。该律师擅长办理以下案件:
1、法律顾问,该律师善于担任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、企业单位及公 民个人的常年法律顾问,指导以上委托人依法行使宪法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赋予的权力(权利),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。
2、各类合同纠纷案件(如租赁合同纠纷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、保险合同纠纷、招投标合同纠纷、买卖合同纠纷等)。
3、各类侵权案件(如电力损害、交通事故、工伤、雇员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)。该律师在多个县、市、区代理多起电力损害赔偿案件,代理结果均以胜诉结束,1999年元月1日齐鲁晚报曾以《三条人命与453万元索赔》为题运用整个版面对该律师代理的案件进行了报道,保质保量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4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。2010年宁阳县伏山、罡城的四位农民购买某机械制造公司的四台小麦、玉米互换割台收割机,玉米收割机因质量问题根本无法使用,通过诉讼,机械制造公司赔偿了每位农民11万元的经济损失,该案件于2011年5月27日被山东法制报报道。
5、劳动纠纷,主要未签劳动合同、未交劳动保险、未支付经济补偿金、职业病等。
6、婚姻家庭纠纷,主要离婚纠纷、婚约财产纠纷、同居关系纠纷、分家析产纠纷、遗产分割纠纷、继承纠纷、死亡赔偿金及工亡赔偿金分割纠纷等。
7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,主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、土地转让、转包等。
8、房地产纠纷、采矿权纠纷。主要是不动产登记纠纷、物权保护纠纷、所有权纠纷、用益物权纠纷、担保物权纠纷、占有保护纠纷。
9、行政侵权纠纷和国家赔偿纠纷。行政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等单位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公 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、财产权、经营权等行为,可委托该律师行政复议、听证、提起行政诉讼、国家赔偿诉讼等。
10、刑事辩护案件。侦查阶段: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,对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、申请取保候审、代理申诉和控告。审查起诉阶段:提供被告无罪、罪轻或从轻、减轻处罚的辩护材料。审判阶段: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辩护,担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害人、自诉人的代理人出庭指控犯罪,申请附带民事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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